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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草案: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监督
来源:新华网发布时间:2011年10月25日作者:
法律监督“紧盯”法院执行


 

——我国修法拟将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检察机关监督范围


  任何权力都必须接受监督。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拟将法院的执行权纳入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

  修正案草案扩大了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范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指出,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没有明确规定对民事执行活动和人民法院的调解活动能否实行检察监督。

  针对执行活动中一些人恶意串通,通过调解协议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等情况,草案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从“审判活动”修改为“诉讼活动”,王胜明指出,这是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法律监督。这意味着立法者倾向于拓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范围。对于民事诉讼法这样的基本法律作出上述修改,在法学界曾经展开过广泛探讨。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蔡彦敏认为:“应当在民事诉讼法的制度和程序中具体落实检察监督的范围和方式,大幅度拓展检察监督的范围和方式,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进行全面监督的权力,包括提起、参与民事诉讼的权力,以及监督民事执行的权力,以使检察监督对民事审判执行的监督权实至名归。”

  也有专家提出,民事检察监督是对诉讼参与的监督,对过程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应定义为“全程监督”,实现真正的事中监督。这种观点认为,检察权应当是可介入性的,但并非每案都介入。

  “‘全面监督’与‘全程监督’的概念引入,是否是检察权力过度扩张?”有观点认为,在两个概念未得到权威解释的前提下,应谨慎运用。“有限监督”应成为原则。

  具体到执行环节,有专家提出,对民事执行权进行法律监督,涉及诉讼基本制度和权力配置问题,应谨慎对待。一要妥善处理加强执行检察监督与解决执行难的关系;二要正确处理检察监督和执行的距离,正确处理检法关系;三要分析研究对执行领域的职务犯罪和对执行本身检察监督的关系;四要厘清监督的重点,民事检察监督应重点对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等。

  据悉,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在山西省等12个省区市试行执行监督工作。

  “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可以加大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加大对审判权、执行权的制约,防止审判权、执行权的不当行使。同时,也可以排除外在的干预审判独立的诸多的因素,有助于保障法院独立审判。因此应该进一步得以加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说。